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年中,双方的交易似乎很顺利,但却突然出现了一起意想不到的纠纷,美国的S公司声称三洋公司的产品与该公司的产品颇为相似,于是乔费尔迅速派律师作了调查。
原来,三洋公司曾为S公司制作过一批时钟,乔费尔的产品正是以那批产品为蓝本略作修改制造的,自然十分相似。因此,S公司一方面要求乔费尔立即停止钟表销售,另一方面又要求得到20万美元的赔偿。
但三洋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却十分消极,一直拖了4个月未作明确答复。于是,乔费尔只好停止钟表销售,并答复S公司,请他们直接与三洋公司协商处理此事。
这件事的关键自然在三洋公司,但由于三洋公司的态度,引发了乔费尔拒付拖欠三洋公司的2亿日元的货款。
于是,三洋公司气势汹汹地来找乔费尔,他们认为盗用钟表款式是一回事,乔费尔的欠款又是一回事,但乔费尔却认为,三洋公司的行为使他在经济和名誉上都蒙受了巨大损失,理应由三洋公司赔偿。乔费尔的话当然有其合理性,因为三洋公司毕竟是把稍加改动的同一产品卖给了两家公司,自然算是一种欺骗行为,并严重地损害了乔费尔的利益。